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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优惠政策,开票,备案(查)与申报

发布时间:2024-02-27 3:25:03

  1. 技术转让合同所需的申报表
  2. 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哪里填列
  3.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怎么填写

一、技术转让合同所需的申报表

  按照规定,非居民企业需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税额=3w*汇率*10%,这笔钱从国外公司的货款中扣除就可以了,你只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因为他们在国外按照规定税款应该在中国缴纳,所以由付款方代他支付。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综合业务科申报缴纳。同时国税会给你代扣税额的2%的手续费返还(一年返一次)。

给你个文件看看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

2008-11-25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

六、境内机构和个人申请《税务证明》的办理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七、各地外汇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定期交换信息。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二、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哪里填列

在附表一免税服务一栏。

在附表一免税服务一栏,所得税的你备案的是那个,做了技术合同认定,可享受增值税免税。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三、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怎么填写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主营产品(服务)所属领域:

1、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尽量不要选择“其他领域”。

2、如果主营产品所属领域判断不清晰,则可以根据与主营产品相关的技术(经营)活动来判别,同时结合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所属的技术领域。

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

1、申报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2、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须在中国境内注册。

3、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4、“其他”栏可填写企业的技术诀窍等核心技术,但需在附件中提供有力的证明文件使专家认可。

人力资源情况:

1、“职工总数”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填写2014年度数据。

2、“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数”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数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才符合复审条件。

3、“从事研究开发人员数”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才符合复审条件。

近3年每年销售收入、近3年每年总资产:

1、第1年:指2013年;第2年:指2014年;第3年:指2015年。

2、填写时必须与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一致。用于计算成长性指标,各占指标中的10分。

近1年(2014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1、指企业2014年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2、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3、此项数据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填写时必须与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一致;

4、必须达到企业2014年总收入的60%才符合复审条件。

近3年(2013-2015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1、此项数据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填写是应和审计报告中数据一致。

2、根据2014年的销售收入来确定近3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达到3%、4%或6%。

3、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4、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才符合复审条件。

管理与研究开发人员情况(限400字):

1、人员总体情况:总数,按学历来分,各类人员的比例,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量,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各类研究与试验开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按技术职称来分,各类职称的人数。是否具有博士生、留学生。

2、管理团队情况包括人员结构、教育背景、知识结构、管理水平,工作业绩等;研发团队情况包括结构、能力、技术特长、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

科技成果转化及研究开发管理情况(限400字):

1、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进行综合概述,主要侧重介绍企业有多少成果转化了?转化成什么了?产生了什么效益?在国内或者行业中达到什么水平等等(主要内容在附表3中表达)。

2、研究开发管理情况:侧重体现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五个方面进行概述(详细内容在附表2中阐述)。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近3年执行的项目,按单一项目填报)

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是指2012-2014年三年内执行的项目,研发费用必须与研发费用专项审计费用相一致,项目没有数量要求。

1、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2、项目编号为rd01、rd02、rd03……,尽量将级别高的项目列在前面。

3、项目起止时间只要含有2012年至2014年即可,可以是2012年之前开始的,也可以是在2014年之后结束的。

4、项目的技术领域尽量符合《重点领域》;

5、“技术来源”是指: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地方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

6、“立项目的及组织实施方式”:

立项目的:即为什么要立项,该项目要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意义等方面叙述。

组织实施方式:该项目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研究,如独立研究、合作研究、部分委托研究、产学研结合等,研发组织架构、人员、资金、设施等。

以上均要求文字简练、突出要点,并分段分点叙述。

7、“核心技术及创新点”:

核心技术:说明该项目采用了哪些核心技术,着重从工艺、方法、过程等技术方面叙述。

创新点:着重描述该项目有哪些创新之处,不能写得太多,需要准确、突出。

8、“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逐项列示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转化成新产品(服务)、样品、样机;成果鉴定、标准、获奖情况、论文等。

三、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按单一产品(服务)填报)

1、只填写2014年度的产品(服务),没有数量要求;

2、产品必须符合《重点领域》,编号为ps01、ps02、ps03……

3、“技术来源”是指: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地方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

4、“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

关键技术:类似核心技术,着重从技术方面描写;

主要技术指标:应尽量量化,应突出能充分体现技术先进性的指标。

5、“与同类产品(服务)的竞争优势”:与市场同类产品相比,本产品具有的技术优势、技术性能指标的先进性、成本、价格优势等;

6、“产品(服务)获得知识产权情况”:逐项列示获得的产权情况,包括:获得知识产权的时间、通过何种方式获得、拥有何种自主知识产权、授权号等。(只要是与该产品有关的产权情况均可填写,不限于三年之内)

四、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

1、“知识产权类别”是指:已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2、“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是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拥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3、“所属项目编号”:即对应申请表中“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的项目编号(rd01、rd02、rd03……),或者“三、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的编号(ps01、ps02、ps03……)。

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按近3年每年分别填报):略

六、附件1: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创新情况补充表

1、主管部门选择依据:企业税收由区县税务局征管的请选择所属区县,注册在高新区内的企业请选择高新区所属分园;

2、税务征管单位是指企业所在区、县税务局税务所;

3、表内数据除知识产权基本情况是指企业历年来的知识产权数据,其他部分全部填写2014年的数据。

七、附件2: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情况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是指:企业关于科研项目立项的管理制度;

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是指:企业关于研发投入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如研发投入投资管理办法等;

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是指:开展产学研活动材料证明:如产学研合作协议、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共同申报项目协议等合作文件;

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是指:研究开发机构如各级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研发部门等,可以用各级政府关于建立研究开发机构的批文,或企业建立相关部门的文件等。研究开发设施和设备可以包含中试车间、设备等,列出清单或附照片等;

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是指:研发部门绩效考评制度、企业内部科技激励制度、科研奖励发放文件等。

八、附件3: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情况汇总表

1、科技成果可以不在近三年,但转化一定要在近三年。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的正式技术合同;技术诀窍可以计入,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必须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

3、科技成果转化结果是指: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4、转化时间是指:2012年至2014年期间。

5、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是指:

■ 科技成果形成的产品可提供的材料:如新产品证书、新产品检测报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新产品查新报告、新产品销售证明、生产登记批准书等;

■ 科技成果形成服务可提供的材料:如销售合同、发票、用户意见、收入证明等;

■ 科技成果形成样品、样机可提供的材料:如检测报告、实物照片等。

九、证明材料清单(供参考)

第一部分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1.1 营业执照副本

1.2 税务登记证

第二部分 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2.1 经审计的2012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2.2 经审计的2013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2.3 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2.4 2012、2013、2014年度研发开发费用审计报告及2013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计报告

注:如企业已完成审计的2012、2013、2014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可不必重新审计。

第三部分 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材料。

第四部分 科研立项证明材料

注意与《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中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对应,可以提供以下材料(不需提供项目计划、实施等方面具体内容):

4.1 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及合同

4.2企业科研立项报告证明材料

4.3 横向科研合同

注:本表中 “近3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3年(不含申报当年),即2013年、2014年、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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